根据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联发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结合我校各招生专业类别对体检的要求,修订浙江大学体检标准如下:
一、患有下列疾病者,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
二、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
三、患有下列疾病者,学校不予录取
1.严重心脏病(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、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,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,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)、心肌病、高血压病。
2.重症支气管扩张、哮喘,恶性肿瘤、慢性肾炎、尿毒症。
3.严重的血液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、风湿性疾病。
4.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;严重精神病未治愈、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。
5.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(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)。
6.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。
(1)原发型肺结核、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;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。
(2)一切肺外结核(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等等)、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,经二级以上医院(或结核病防治所)专科检查无变化者。
(3)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。
四、其他
1.本体检标准作为我校本科招生录取的工作依据。
2.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,复查后如发现不符合本体检标准,按《浙江大学学籍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3.浙江大学国防生体检标准按照《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》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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